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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盗耕牛13起,4名被告人领刑

来源:法制周报     发布时间:2016-11-14 12:00:58
摘要: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8个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杨某、陆某窜至常德柳叶湖、韩公渡镇、沧山乡、周家店等地,伺机将被被害人牛棚里的牛偷运上车,并转卖他人。其中3头耕牛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耕牛为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经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共同盗窃耕牛13起,盗得耕牛十七头,价值人民币212,700元,其中陆某在逃。被告人李某明知为他人盗窃所得,仍收购耕牛,价值人民币36,...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8个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杨某、陆某窜至常德柳叶湖、韩公渡镇、沧山乡、周家店等地,伺机将被被害人牛棚里的牛偷运上车,并转卖他人。其中3头耕牛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耕牛为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经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共同盗窃耕牛13起,盗得耕牛十七头,价值人民币212,700元,其中陆某在逃。被告人李某明知为他人盗窃所得,仍收购耕牛,价值人民币3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某、刘某盗窃数额巨大,杨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四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刘蓉  王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