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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无法到庭,武陵区法院这样判…… ​

来源:法治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15 17:31:17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田某凌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案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仍无法出庭,经被告人田某凌近亲属申请恢复审理,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人田某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故责任认定经查明,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凌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驾车行驶...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田某凌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案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仍无法出庭,经被告人田某凌近亲属申请恢复审理,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人田某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责任认定

经查明,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凌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驾车行驶至沅水二桥南桥头路段,恰遇被害人邱某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许某群从右前方横穿马路,致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凌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邱某金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群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群无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失误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告人田某凌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突发脑出血入院,术后出现右侧肢体运动、感觉功能障碍、日常生活中度依赖等症状,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因而我院在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恢复审理的前提下,适用缺席审判,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得到有效保障。(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