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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余载,今朝反悔被驳回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3-18 16:55:30
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流转越来越常见,因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在流转过程中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03年4月,某组村民兰某将其农村住宅转让给龚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龚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地房购置协议书》,由村小组盖章,代表签名,村委会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协议并约定兰某原承包地中的水田二丘转...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流转越来越常见,因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在流转过程中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3年4月,某组村民兰某将其农村住宅转让给龚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龚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地房购置协议书》,由村小组盖章,代表签名,村委会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协议并约定兰某原承包地中的水田二丘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同年8月,龚某将户口迁入了该组,并于9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办理了住宅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龚某再次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至2024年12月止。兰某认为村委会与龚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侵害了其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起诉请求确认龚某与居委会两次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要求龚某返还该土地的承包权。

经桃源法院审理,承办法官认为,龚某与兰某、村民小组于2003年签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各自均已按协议履行。在龚某入户该村民小组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即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根据双方协议对兰某承包地进行调整,于2003年、2009年与龚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兰某不服判决上诉,常德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杨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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