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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场监管局发布30起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0-13 14:59:54
摘要:2019年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

 

2019年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奉献市场监管一份力量。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1、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灯笼式和包边式取暖器予以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所检部分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取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灯笼式产品生产数量为1000台,销售816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9000元,违法所得4080元;上述包边式取暖器共生产了350台,销售了145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300元,违法所得2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370元,罚款8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皮小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武陵区鲸选跨境体验店(经营者为皮小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有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Swisse蔓越莓胶囊”等5种进口食品共计20瓶,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有涉嫌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术语,随即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2019年3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反馈该门店冒用、盗用其公司名义销售进口商品,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再次扣押了41种共计328瓶(盒)产品外包装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1种产品均为冒用经销商 “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截止案发当日该店销售上述进口食品121瓶(盒),违法所得共计5696.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进口食品348瓶(盒),没收违法所得5696.2元,罚款712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临澧县万顺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标示为“长征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厂址为重庆长寿桃园新村等内容的硫磺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核实,上述硫磺产品由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所生产,未经该商标持有人许可。上述侵权产品共计740包,货值金额41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授权认可的分支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1月以来,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先后出具了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份作为建设单位新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所需的必备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室内环境检测参数氨的检验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试剂和未经校准的仪器,而且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布点方案、采样点数量及样品数量等方面,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测的开展和判定,从而造成所出具的参数氨的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王冠霖赠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8日,根据举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经营者为王冠霖)在销售商品欧臣牌蜂胶胶囊时,将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动力健步鞋”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冒用厂名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5日,根据举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生产的桶装饮用水32桶。经查实,2019年4月1日开始,当事人为了增加桶装水的销售量,将生产的桶装水灌装在标签标示为常德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青龙井空桶中,作为常德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龙井桶装水销售给顾客。合计销售700桶,销售金额为5600元,获利21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龙井桶装水32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王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0日,根据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鼎城区王平摩托车商行(经营者为王平)销售的“先锋”牌正三轮摩托车(数量为7台,型号为“XF2002H-2”、生产单位为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36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受检项目外廓尺寸不符合GB21861-2014的要求,不合格。2019年3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已经销售完上述正三轮摩托车,获得销货款68600元,其中获取利润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3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锦香辣味”牙签牛肉(规格为10g/袋,批号为2019-03-30)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19-GC-03-00270)显示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200包,其中40包免费提供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160包产品未销售(存于其成品库、已被依法查封),该案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锦香辣味”牙签牛肉160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砼混凝土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存在计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查,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承建的桃源县东城区五星级酒店及商住区B区工程项目15号地下室墙柱使用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的实际配合比,与当事人提供给供货方的混凝土开盘鉴定配合比通知书数据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9日,原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的一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2018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抽样检验结论为残留物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8吨,进价为7500元/吨,进货金额为60000元;销价为8.75元/公斤,折合8750元/吨,销售金额70000元,获利1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1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1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澧县四所学校的校服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上述四批校服均为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6000元,获利共计8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4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罚款5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彭碧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4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彭碧溪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各类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在自己店内加价销售,该商品货值总金额为1.11万元。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鉴定,结论为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荆州市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鼎城区健宗塑业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在该厂原材料仓库发现有“金美高分子”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56桶,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规格、等级、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内容,油墨属于易燃品而外包装上未标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该批次生产批号为2019年5月28日的“金美高分子”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系荆州市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由其销售给鼎城区健宗塑业,销售数量为260桶,成本价格为66495元,销售单价为275元/桶,销售金额为71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罚款17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常德德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德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塔式起重机进行建筑设备的吊装作业,经向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调查问询,以及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询,该场所的在用塔式起重机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仿冒“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产品外包装、装潢。经核实,2018年1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在其生产的新桂圆八宝粥包装盒使用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将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误认为是“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的某批次0#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0#车用柴油样检验结论为按GB19147-2016检验不合格。经查,2019年4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京博炼油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5吨,进价为5900元/吨,金额为29500元;销价为5.95元/升,折合6990元/吨;销售金额34950元,获利5450元。至2019年5月8日调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完。同时查明,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系当事人在明知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进。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刘迭珍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3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迭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成品“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100袋,标注为行行行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宝丰路38号。另有其生产的“砂浆王”50袋,标注为湖南株洲市利建混凝土外加剂厂,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郴江镇梨树山村丁家坳。经核实,“强渗克”系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砂浆王”系当事人伪造的厂名厂址。至案发时,刘迭珍共获销货款33500元,获利5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100袋和“砂浆王”50袋,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桃源县晟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晟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福旺花蕾”和“九五至尊如意喜炮”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其中“九五至尊如意喜炮”标志项销售包装上未标注总药量、响数,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田南花炮厂共购进100件“九五至尊如意喜炮”,其中抽样基数为80件,进货价为105元/件,销售价为120元/件,获利120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常德伊丽莎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伊丽莎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存放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2020019、生产厂家为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51704242、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2支、“红霉素软膏”(国药准字H42021726、生产厂家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160714、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2支,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另在当事人配药室发现存放有“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注册证号为鲁青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640065号、产品标准号为YZB/鲁青0042-2013、生产日期为170102、有效期为两年)31包已超过有效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红霉素软膏”2支和过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31包,罚款200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龚海平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诉,澧县海平酒业商行(经营者为龚海平)销售的“艾随”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红牛Red Bull及图”商标相似相近的“红牛”商标。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艾随”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的包装罐的金色主色调、红色双牛图案等主要装潢与“Red Bull红牛”的包装罐装潢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VI)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酸度(以KOH计)检测结果为10.29mg/100ml,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酸度(以KOH计)≤7mg/100ml的标准要求,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合计销售金额为94301.09元,从中获利18294.6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94.69元,罚款71705.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陈益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陈益明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和52度新品“五粮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酒6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880元;“五粮液”酒10瓶,销售价为每瓶980元,上述酒类共计货值金额210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时未查验相关手续,不能证明系依法取得,并且没有提供供货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10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3、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CCTV”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某装饰城,利用喷绘广告使用“CCTV7展播态度”等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简称,宣传促销其经营的商品。经查,2019年3月,当事人为促销其生产的“湘雲”牌板材,根据合同约定,将含有“HKXY”香港湘雲湘雲家居中国民族品牌CCTV7展播态度”等宣传内容的电子稿件发送给常德市场加盟商赵某军,要求其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随后赵某军将上述电子稿件制作成宣传海报,在经营场所的控制区域内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标识的证明文件。中央电视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