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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与人力三轮相撞致1人死亡 澧县交警调查真相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1-12-06 20:21:30
摘要:9月29日,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澧县小渡口镇东风村观音304观小线012电杆前路段,发生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当天03时55分许,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澧县小渡口镇东风村观音304观小线012电杆前路段,一辆鄂HOP***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死亡。据澧县交警调查:事故发生时,陆某驾驶鄂H0P***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湖北石首空车返回石门县,途径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漫县小渡口镇东风村...

929日,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澧县小渡口镇东风村观音304观小线012电杆前路段,发生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当天0355分许,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澧县小渡口镇东风村观音304观小线012电杆前路段,一辆鄂HOP***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死亡。

据澧县交警调查:事故发生时,陆某驾驶鄂H0P***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湖北石首空车返回石门县,途径国道353线1299公里+400米漫县小渡口镇东风村观音304观小线012号电杆前路段时,经过柳耳坝灯控路口绿灯,陆某经过路口后未减速,适逢李某骑人力三轮车在其前路边行驶,由于天下大雨,视线不好,陆某反应不及,导致货事故发生。经检测,陆某驾驶的货车制动不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的机动车。”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陆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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