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澧县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行人致死的交通事故。澧县交警深入调查,明确责任、妥善处理该事故。
当天18时03分,李某驾驶豫E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3***挂)沿澧县G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207线2770公里+10米澧县上河口村2组路口,与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该事故是由于李某在晚间且施工未完善路段驾车时,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够,经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及时发现横过公路的行人,采取避让措施,是引发此事故主要原因;刘某对公路来往车辆观察不够,盲目横过公路,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