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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男子事故来处理 酒驾“上门”受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1 09:20:43
摘要:近日,一澧县籍王姓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到交警队接受处理,一身酒气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头山中队的民警当场识破“酒驾”真相,被依法处理。9 月 15 日 9 时许,该大队城头山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在S302 线城头山镇红太阳超市门前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普通两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中队中队长王卫华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辅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已撤离,经周边群众口述,该小型汽车(湘 J76DXX)驾...

近日,一澧县籍王姓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到交警队接受处理,一身酒气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头山中队的民警当场识破“酒驾”真相,被依法处理。


9 月 15 日 9 时许,该大队城头山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在S302 线城头山镇红太阳超市门前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普通两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中队中队长王卫华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辅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已撤离,经周边群众口述,该小型汽车(湘 J76DXX)驾驶人已经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检查,约 11 时许,该小车驾驶人驾车主动到中队来说明事故情况。

中队长王卫华发现其身上有酒气,便询问其相关情况,得知驾驶人名为王某,澧县大坪乡人,准驾车型为 C1,证件齐全。据王某称,早上他在城头山镇一早餐店喝了二两白酒,心存侥幸驾车回家,不想刚驾车起步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把伤者送到医院后便主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了解情况后,民警随即对王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 53 mg/100ml。王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其做出驾驶证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谢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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