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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面包车驾驶人肇事逃逸 民警2小时缉拿归案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4-04-27 11:05:47
摘要:4月23日,澧县一男子驾驶面包车与一辆环卫三轮车相撞后逃逸,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小时内迅速破获,将肇事者曾某抓获归案,依法对其做出了处罚。4月23日15时,该大队澧澹中队接到报警称:在207国道十回港社区十八组路段,一辆面包车撞上正在行驶中的环卫电动三轮车,驾车离开现场。接警后,澧澹中队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被撞的电动三轮车受损严重,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手受伤。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调查,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肇事车...

4月23日,澧县一男子驾驶面包车与一辆环卫三轮车相撞后逃逸,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小时内迅速破获,将肇事者曾某抓获归案,依法对其做出了处罚。


4月23日15时,该大队澧澹中队接到报警称:在207国道十回港社区十八组路段,一辆面包车撞上正在行驶中的环卫电动三轮车,驾车离开现场。

接警后,澧澹中队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被撞的电动三轮车受损严重,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手受伤。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调查,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肇事车辆车况、去向,又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迅速锁定肇事车辆为湘JW1***的小型面包车。

民警通过肇事嫌疑车辆相关信息,通过公安系统内网查询,仅2小时内锁定了肇事驾驶人曾某,电话通知曾某到澧澹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面对铁证,曾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交警做出责任认定,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曾某对被撞电动三轮车车主共赔偿5000元修理费和医药费。

曾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曾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来源: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谭蕾

编辑:王静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