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15时,该大队澧澹中队接到报警称:在207国道十回港社区十八组路段,一辆面包车撞上正在行驶中的环卫电动三轮车,驾车离开现场。
接警后,澧澹中队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被撞的电动三轮车受损严重,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手受伤。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调查,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肇事车辆车况、去向,又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迅速锁定肇事车辆为湘JW1***的小型面包车。
民警通过肇事嫌疑车辆相关信息,通过公安系统内网查询,仅2小时内锁定了肇事驾驶人曾某,电话通知曾某到澧澹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面对铁证,曾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交警做出责任认定,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曾某对被撞电动三轮车车主共赔偿5000元修理费和医药费。
曾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曾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来源: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谭蕾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