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不起诉决定
近日,安乡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依照司改后的权利清单快速办理一起法定不起诉案件。
案情回顾:2015年9月21日晚,李某某伙同刘某、孙某、彭某、黄某等人在安乡县城某酒吧找李某麻烦,因李某已经离开酒吧,李某某等人便将怨气发泄在被害人朱某某身上,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并用酒吧木椅子将朱某某的头部、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未检办案组受理此案后,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李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立即对李某某的年龄情况展开调查:询问证人、调取医学出生证明及户籍材料进行复查复核,确认李某某实施本案寻衅滋事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快速作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消除网上追逃对李某某的影响。在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员额检察官对李某某宣告了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希望李某某今后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安乡县检察院在成立未检办案组后,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特殊程序,切实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