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津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防未“燃”,磋商听证促整改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9-21 09:09:27
摘要:9月19日,津市市检察院召开“建设精致街区、护航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暨听证会,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家行政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到会参加,3名听证员、2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文辉担任主持人。磋商暨听证会现场小区“飞线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乱象此前,为贯彻落实好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津市市检察院结合市委六件大事之“精致街区建设”,开展了小区...

9月19日,津市市检察院召开“建设精致街区、护航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暨听证会,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家行政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到会参加,3名听证员、2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文辉担任主持人。


磋商暨听证会现场


小区“飞线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乱象

此前,为贯彻落实好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津市市检察院结合市委六件大事之“精致街区建设”,开展了小区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深入各街道小区进行走访摸排。调查发现,辖区内各小区普遍存在居民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情形,部分小区尚未设置充电场所及设施,电线随处凭空悬挂,充电线板外露残旧,无任何安全措施,极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

鉴于上述问题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厘清权责、相互协作配合,同时也为进一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津市市检察院决定召开此次磋商暨听证会。


检察官介绍案情

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PPT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经验做法,并运用图片、视频等形式对“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的危害进行了全面展示。


相关单位发表意见、沟通探讨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行政机关针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结合自身职责及履职情况发表了意见。相关与会人员就社会公益是否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具体如何整改治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邀请了特约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作为听证员参加,同时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久平、津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先明也特别受邀参加。

“小区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危害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在厘清职责后通力协作,及时治理,同时加强长效监管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纷纷发表意见。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久平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助力全市精致街区打造,以抓前端、治未病为理念推动问题溯源治理,体现了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为民办实事的高度履职担当。”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久平对此表示充分肯定。

本次磋商与听证相结合,一方面查明了公益受损的事实,明确了相关单位各自职责;另一方面凝聚了共识,得到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等单位相关领导的重视,对辖区内小区消防安全治理将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津市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文辉

检察长徐文辉表示,下一步,津市市检察院将结合磋商情况及听证意见,助推职能部门深化问题整改,切实让消防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燃”,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消防安全无小事,防范未“燃”记心间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童星宇)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