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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全文刊登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文辉文章:把好三道关 推动案件质效双提升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11-15 10:28:42
摘要:11月15日,《检察日报》全文刊登了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文辉署名文章《把好三道关 推动案件质效双提升》。全文如下:近年来,湖南省津市市检察院把确保刑事案件质效作为检察办案的生命线,牢牢把好案件入口关、办理关、监管关“三个关口”,综合施策、全面发力,刑事检察案件质效不断提升。强化诉前主导,严把“入口关”一是以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与津市市公安局明确提前介入标准,规范检警协作配合程序,对侦查阶段重...

 

11月15日,《检察日报》全文刊登了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文辉署名文章《把好三道关 推动案件质效双提升》。



文如下:

近年来,湖南省津市市检察院把确保刑事案件质效作为检察办案的生命线,牢牢把好案件入口关、办理关、监管关“三个关口”,综合施策、全面发力,刑事检察案件质效不断提升。

强化诉前主导,严把“入口关”

一是以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与津市市公安局明确提前介入标准,规范检警协作配合程序,对侦查阶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从庭审指控需要出发,对侦查方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详细意见,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从源头上夯实了案件证据基础。我院依法提前介入的案件数量占受案总数的12%,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100%,确保案件不带病移送审查起诉,有效降低案件退补率和延期率。

二是以捕后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以公诉视角审视证据材料,做好全案审查工作,明确要求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文书,提出详细可行的继续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补充完善证据,避免因后续侦查工作质量不高导致案件延期、退补。2021年以来,发出的继续侦查提纲占比35%,仅有6件案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无二次退补。

三是以季度会商统一证据标准。为改变以往部分案件因侦查难度大借用审查起诉期限的陋习,每季度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围绕新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及共性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与侦查机关在严格证据标准方面达成共识。2021年,我院与公安机关就诈骗及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高发、疑难案件会商3次,双方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形成一致性意见,该类犯罪案件无一例退补,均作出有罪判决。

强化案件审查,严把“办理关”

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将案件办理专业化和检察官配置动态调整相结合,采用简案简办和专业分类的办案模式,科学合理分配和办理案件。轻刑案件采取专门办案组形式,将该类案件由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建的办案组集中办理,在受案后第一时间完成告知、审查、讯问工作,十日内审结,全年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案件占比31.43%。疑难复杂案件灵活组建专案办案组,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办理难度大导致延期、退回补充侦查较多的情况,除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外,灵活调整办案力量。我院共对7起案件组建了专案办案组,确保案件高效办结。

二是推行“双重审查”机制。对新型犯罪案件、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双重审查”。“一重审查”要求承办人除按程序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外,还需复核关键证人并现场复勘,“二重审查”要求承办人将案件提交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进行集体讨论、把关。2021年全年共开展复核、复勘32件次,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37次,其中经复核发现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伤情鉴定不客观,通过专家会商、文证审查、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仅构成轻微伤,最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有效避免无罪、撤诉案件发生。

三是建立素能提升机制。人才培养方面,采取“传帮带”模式,选派优秀员额检察官充实到刑事检察部门,由1名员额检察官带1名新人,逐步解决骨干短缺、业务基础薄弱等问题;业务能力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和业务辅导,每月开展问题月评会,每季度组织业务学习,每年举办听庭评议、法律文书制作、理论调研文章写作等活动。

强化质量督查,严把“监管关”

一是建立流程监控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监管日报制度,依托智慧案管、统计报表核查等监督平台,编织全方位系统化流程监控网络,每天对刑事案件质量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承办人,由承办人及时整改。2021年全年共发现问题78个,发出预警、提醒85次,为案件质量“保驾护航”。

二是推行案件内部评查机制。成立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由5名员额检察官任小组成员,2021年开展评查、自查、互查等多种形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6次,每名检察官被抽查的案件数不少于本人当年办案量的20%,并将案件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通过评查发现并及时整改问题21处,进一步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讲评机制。推行月讲评、季分析、年总结的案件质量讲评机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定期通报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全方位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案件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约谈。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