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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执行人获刑六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1-06 15:27:01
摘要:11月6日上午,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对被执行人吴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这是今年以来桃源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拒执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据了解,桃源县某村委会于2004年9月26日与吴某签订协议,约定:在该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市场性质的房屋,主体为两层楼房,招商底价为每间8.5万元,以息代租,十年后退还本金,村委会收回房屋。协议签订...

11月6日上午,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对被执行人吴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这是今年以来桃源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拒执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据了解,桃源县某村委会于2004年9月26日与吴某签订协议,约定:在该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市场性质的房屋,主体为两层楼房,招商底价为每间8.5万元,以息代租,十年后退还本金,村委会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后,吴某向村委会交纳招商价款17万元,村委会将两间二层租赁房交付吴某使用。

2014年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吴某不同意退还房屋。2016年1月15日,村委会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桃源法院,要求吴某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2016年7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出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返还给村委会。吴某不服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后村委会向桃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某于2016年12月9日前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吴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12月15日,该院发布《公告》,责令吴某在2017年1月5日前迁出租赁房屋,吴某仍拒不执行;之后虽经多次做工作、协调和敦促,吴某仍拒绝迁出租赁房屋。2017年5月10日,桃源法院以吴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拘留期间,吴某仍拒绝迁出租赁房屋。2017年5月17日,该院将被告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5月24日吴某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吴某均不到案,且擅自去北京打工。吴某于2018年6月3日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日,吴某委托其亲属自行腾空租赁房屋,村委会已验收并接收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多次做工作、敦促并责令限期迁出房屋,而拒不迁出,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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