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赌博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胡某及曹某三人商量合伙开设赌博场所事宜,约定由三人共同出资,获利之后平分。自同年12月初开始,三被告人在本市武陵区xx大酒店多次开设不同房间,邀集参赌人员在该酒店房间内,利用被告人胡某印制的卡片作为筹码代替现金,打200元一炮的转转麻将,以自摸中鸟抽头200元,不中鸟抽头1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并以每天300元为报酬雇佣同王某、杨某某二人,王某负责收发代金卡片并记录当天的账目,杨某某负责监督抽头和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等服务。2018年1月17日20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从xx大酒店8005和1618号房内查获参赌人员9人及老板之一曹某,从参赌人员处扣押的现金和代金卡片价值共计42240元。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1月21日继续在xx大酒店开设1505房间,2018年1月22日将赌博场所转移至常德市武陵区某宾馆8401房间,继续邀集参赌人员以相同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2018年1月22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胡某、王某、杨某某三人,当天的抽头渔利为24张黄色面值壹圆卡片、7张红色面值伍角卡片,价值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胡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曹某、胡某、刘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撤销(2015)安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