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吴某华2014年开始在沅陵县承包进行蔬菜大棚建造工程,属于专门从事该业务的手艺人。2017年4月,吴某华与被告江某军还有另外6人合作投资成立“枣蜜”专业合作社,投资总额200万元,苏某某为发起人,其中姜某军以流转土地、大棚、机械设备、房屋、耕地设施建设等出资,占15%份额;吴某华出资30万元,占20%份额;因为“蜜枣”合作社需要搭建大棚等设备需要运用钢材,吴某华便在合作社成立后不久,先后雇请货车,从沅陵分别运送钢材35.18吨、25.36吨到项目基地,后因价格未谈拢,并未达成钢材买卖协议。
之后吴某华再次雇请货车运出钢材4.83吨,其他钢材堆放在基地,吴某华也未及时搬走,等着找到合适买家。江某军因自己建立的蔬菜基地急需搭棚,需要用钢材,看到基地有堆放的大量钢材,见无人看管,便擅作主张,使用了钢材搭建大棚,使用了其中的部分钢材及开沟机。吴某华得知后多次找到江某军要求返还钢材及其他机械设备均遭到拒绝,双方的矛盾,申请漳江司法所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华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将江某军告上法庭。
承办人拿到案件后,为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华与姜某军各自提交了相应证据,举证证明其诉辩主张,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双方仍争论不休,价格及补偿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十天后,承办人指派法官助理再次做调解,经过背对背的做调解工作,本着息事宁人,和为贵的理念,也念在曾经是亲密合作伙伴关系这一情况后,双方愿意坐下来协商处理方法,各自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姜某军所使用的钢材品补吴某华47000元,开沟机归姜某军所有,其他剩余未使用的钢材由吴某华自行搬走。该案也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欧阳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