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罗某将某建材厂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因是某建材厂拖欠罗某工资四万多元。
罗某2011年就在某建材厂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建材厂按照工作绩效发放工资。2017年2月,某建材厂缺人,要罗某帮忙招人,罗某招来自己的妻子和兄弟在某建材厂工作,罗某的妻子和兄弟在某建材厂工作了大约3-4个月,结算工资为19500元,某建材厂让罗某先自行垫付,另某建材厂还拖欠了罗某25246元工资。罗某追讨工资无果,只得将某建材厂诉至法院,审判员经过多方取证,确定此事属实,遂判决某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工资及其垫付工资共计44746元。但某建材厂收到判决书后,一直未履行,罗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案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约谈了当事人,2018年8月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工厂于元旦前将拖欠的劳动报酬结清。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文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