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津市法院对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一审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以陈强(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某等9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津市市、澧县、安乡县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12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9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7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在庭审最后阶段,审判长组织人民陪审员、公诉人、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马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