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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诉讼离婚却发现“人”“证”不符,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15 12:06:21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其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信息不符,被裁定驳回起诉。钱某因与妻子张某感情不和,认为无法继续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案立案登记后移交民事审判庭审理,承办法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钱某提供的两份结婚证上载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个人身份信息与钱某、张某的身份证上信息不同,经承办法官示明,钱某认为结婚证办理于1999年,当时管理不规范,信...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其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信息不符,被裁定驳回起诉。

钱某因与妻子张某感情不和,认为无法继续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案立案登记后移交民事审判庭审理,承办法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钱某提供的两份结婚证上载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个人身份信息与钱某、张某的身份证上信息不同,经承办法官示明,钱某认为结婚证办理于1999年,当时管理不规范,信息错误可能是办证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但蹊跷的是,夫妻双方各自持有的结婚证上除了姓名相同,其他信息均不相同,并存在涂改现象。对此,钱某无法解释原因。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结婚证上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且两份结婚证的信息亦不一致,并存在涂改现象,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亦无法判断双方婚姻状况的确切情况,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如果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信息不符合,则诉讼主体不明确。对于结婚证登记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示明,当事人应当说明原因,若双方确认对方的身份,还应该补充村、居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公安机关的证明等材料。(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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