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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结婚”11年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受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29 09:17:16
摘要:5月23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收到一纸特殊的“离婚”诉状。起诉人高某要求解除其与丈夫敬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高某诉称,其与敬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4年在桃源县观音寺镇舒溪村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楼房。2017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敬某甚至曾用刀威胁高某,高某离开后与敬某分居生活。高某认为其与敬某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立案法官经审查了解到...

5月23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收到一纸特殊的“离婚”诉状。起诉人高某要求解除其与丈夫敬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

高某诉称,其与敬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4年在桃源县观音寺镇舒溪村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楼房。2017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敬某甚至曾用刀威胁高某,高某离开后与敬某分居生活。高某认为其与敬某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立案法官经审查了解到,高某与敬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高某认为双方已举行了婚礼,是十多年的夫妻,有权要求离婚。法官告知高某,其与敬某之间并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保护的对象,是不需要解除的,如高某要求分割财产,可另行通过同居关系析产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该院依法裁定对高某的离婚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我国采取结婚登记制,结婚的男女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方成为合法的夫妻。法院受理的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离婚案件。因此,为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以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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