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两名“00后”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替他人索要高利贷获刑。
据悉,2011年左右,刘某军因开养鸡场向刘某明(已判刑)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其中2万元月息3分,另2万元月息5分。2013年左右刘某军向刘某明支付本金及利息后,还剩1万元本金未还清。后因刘某军养鸡场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欠款,刘某明便多次带人向刘某军讨债。2018年2月12日,刘某明再次到刘某军家中讨债,并将刘某军带到桃源,电话联系江某(已判刑),要江某帮忙看人,江某便安排周某、胡某负责看守。随后周某、胡某与刘某明在桃源县茶楼碰面,后三人把刘某军非法拘禁在一宾馆房间,刘某明叫周某、胡某看守刘某军,次日10时许,刘某明逼迫刘某军打了1.5万元的欠条才放其离开,非法拘禁时间持续12个小时,期间对刘某军实施殴打索要债务,致使刘某军全身多处淤青,经鉴定,刘某军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胡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军32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伙同刘某明恶势力团伙,为索讨高利贷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周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胡某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胡某犯罪时未成年,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胡某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