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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一件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9-23 11:06:50
摘要:近日,我院黄土店法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除附带的常规材料外,他还带来了一份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经过部队调解,调解无效,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军婚,和一般的离婚案件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日,我院黄土店法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除附带的常规材料外,他还带来了一份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经过部队调解,调解无效,未能和好夫妻感情。

军婚,和一般的离婚案件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最高院也多次针对此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指出军婚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按一般婚姻案件处理。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过工作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可准予离婚。

另外,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明确的打击对象。

可见,我国对于军人婚姻是持着保护的态度的。军婚和普通婚姻的不同之处在于,军婚是近代以来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产物,军婚的制度源于近现代战争,服务于我党的建军方略。这体现了对军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在几乎所有关于军婚的文件中都有强调,鉴于婚姻案件的复杂性,处理时候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思想政治工作,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从实际情况考虑离婚更利于军人幸福的,还是劝说军人同意离婚。总的来说,处理军婚问题,一定要强调情理法的统一,反对任何粗暴片面的看法。(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袁亮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