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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武陵区一女子因贩卖毒品 获刑八年六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0-14 16:50:59
摘要: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沙某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烟厂三区宿舍的租住屋内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王某500元、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共计1.85克)。公安机关在租房内将三人抓获,并从房间的桌子上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冰毒疑似物共16包,净重共计32.73克。经鉴定,从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冰毒疑似物中检测...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沙某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烟厂三区宿舍的租住屋内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王某500元、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共计1.85克)。公安机关在租房内将三人抓获,并从房间的桌子上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冰毒疑似物共16包,净重共计32.73克。经鉴定,从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冰毒疑似物中检测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9年8月28日,公诉机关以沙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武陵区法院提起公诉,武陵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查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结合被告人其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刘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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