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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进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0-31 17:19:14
摘要:“我宣布,现在开庭。”10月31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鼎城区人民法院利用巡回法庭在西洞庭管理区彭家洲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零距离开展普法教育,生动直观地为村民以案释法,当天共有30余名村民旁听了庭审。原告刘某某经营的甲鱼池与被告龚某某、史某某经营的泥鳅池相邻,其中泥鳅池中安装了防护网,2019年7月30日,二被告的泥鳅池中的防护网因当日大风掉入原告的甲鱼池中,导致原告的甲鱼大量死...

“我宣布,现在开庭。”10月31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鼎城区人民法院利用巡回法庭在西洞庭管理区彭家洲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零距离开展普法教育,生动直观地为村民以案释法,当天共有30余名村民旁听了庭审。

原告刘某某经营的甲鱼池与被告龚某某、史某某经营的泥鳅池相邻,其中泥鳅池中安装了防护网,2019年7月30日,二被告的泥鳅池中的防护网因当日大风掉入原告的甲鱼池中,导致原告的甲鱼大量死亡,双方因此引起纠纷。2019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彭家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史某某、龚某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赔偿刘某某总计金额33890元。双方均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纹予以确认。但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之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被告方始终未履行,故而引起纠纷。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彭家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确认事实,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被告龚某某、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甲鱼损失赔偿33890元。

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不仅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缩短了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司法公开真正成为普通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今后,鼎城区人民法院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巡回法庭继续深入开展到辖区其他乡村,让司法公开走深走实,让巡回审判可亲可近。(记者:刘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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