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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替他人代收诈骗款抽利 两00后男子均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16 09:09:53
摘要: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两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均系00后,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戴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同案人邓某(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单独和伙同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向他人提供本人及亲属、朋友实名认证...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两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均系00后,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戴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同案人邓某(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单独和伙同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向他人提供本人及亲属、朋友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账户,帮他人代收诈骗资金。2018年7月至8月,戴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网络诈骗款,并从中获利10 600元。2018年9月至10月,袁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助收取网络诈骗款,并从中获利28 206.5元。

另查明,戴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明知诈骗资金来路不正,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收并从中抽取报酬,该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戴某某、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退缴犯罪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陈蕾)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