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夫妻俩婚姻存续期内的共同财产,只有一套建在岳父母家宅基地上的私房。女方主张,让男方“净身出户”。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梅女士、黄先生。两人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黄某是上门女婿。双方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
因夫妻感情破裂,今年年初,梅女士向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黄先生离婚,并要求黄先生搬出其住所。据了解,该住所系两人婚后,在梅女士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私房。梅女士表示,黄先生是上门女婿,婚后双方并没有攒下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修建的一栋房屋还是在梅女士父母所有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她认为,这栋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不能分配。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倒插门”并不能改变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权利的事实,除非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黄先生承认自己是上门女婿的事实。他介绍,虽然宅基地是岳父岳母的,但婚后并未分家。结婚时,这栋房子仅是一栋小平房,拆后重建为现在的两层新楼房。盖房时,自己和妻子都出了钱和力。而且,自己现在已经50岁,老家也早已没有房子,如果搬离现在的住所,自己将无处可去。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明确告知,所谓的上门女婿婚姻与一般婚姻在法律上并无差异,不能因为对方是上门女婿,在离婚时就剥夺其分割财产的权利,双方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修建,黄先生也应该享有份额。
在法官的努力下,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梅女士与黄先生同意离婚,对于诉争房屋的分割,黄先生同意将其享有的份额折现为6万元,由梅女士分期支付。(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魏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