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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加强诉源治理 法官进村调解土地纠纷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5-06 17:34:39
摘要:4月2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钟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考虑其户口已落户至原告即女方家中,要求离婚后为其分一部分土地便于日后生活。双方协商时,经与村、组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审理终结。次日,陬溪法庭接到被告余某的电话,称在村、组就土地分割问题进行...

 

4月2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钟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考虑其户口已落户至原告即女方家中,要求离婚后为其分一部分土地便于日后生活。双方协商时,经与村、组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审理终结。

次日,陬溪法庭接到被告余某的电话,称在村、组就土地分割问题进行协商时与发生争议,要求撤销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件承办法官耐心向余某解释,组织调解时,双方均选择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签字即生效,该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已于调解笔录签字之日即2020年4月20日生效,且本案系离婚纠纷,无权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理。

考虑到被告同意离婚以分得土地为前提,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审判人员于2020年4月27日前往桃源县架桥镇翰林村李家峪组,与架桥镇政府综治办、翰林村及李家峪组一起就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人员参与基层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也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作用,为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从源头上减少了矛盾纠纷。(融媒体记者:风若雨 通讯员:陈晓露)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