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债主“姚鹏(化名)拿着一份欠款人为王其慧(化名)的欠条向鼎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其全(化名)偿还其借款6万元。最终鼎城法院认为欠条的出具人与起诉中所列被告名字不符,依法裁定驳回姚鹏的起诉。
2019年1月1日,王其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鹏借款6万元,王其全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并向姚鹏出具了一份欠款人为王其慧的欠条。但王其全未按约定向姚鹏履行还款,姚鹏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鼎城法院。不过,法院经审查认为,姚鹏向法院提交的欠条上的欠款人为“王其慧”,而姚鹏起诉的被告为“王其全”,且鼎城法院按原告姚鹏提供的被告王其全的住址送达相关文书无法送法,故无法确认“王其慧”与“王其全”乃同一主体,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姚鹏起诉。
法官提醒:借款多发生在朋友、亲戚、熟人之间,在借款时,债权人最好主动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看其出具的欠条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以免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因举证不能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唐莉 刘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