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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法院开展国际禁毒日公开宣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17 09:48:24
摘要:6月16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日,吸毒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给余某某转款5000元。余某某收款后即与被告人苏某某联系,二人约在津市市某宾馆房间内交易,二人见面后苏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6月16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日,吸毒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给余某某转款5000元。余某某收款后即与被告人苏某某联系,二人约在津市市某宾馆房间内交易,二人见面后苏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余某某,余某某给苏某某转款4300元,余某某拿货后将所购毒品交给王某某。同年3月初某日,在临澧县合口镇某宾馆,王某某向苏某某提出购买毒品的想法,苏某某即将随身携带的50粒麻古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几日后,王某某将1100元转给苏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贩卖数量已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吴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