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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法院:借条上担保人仅签名?要不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02 09:59:56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与丙系战友关系,甲经乙介绍认识丙。2013年4月30日丙向甲借款2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丙,丙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一年内偿清。乙为该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丙仅偿利息1.2万元。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丙于2016年4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甲人民币27.2万元”,2018年12月乙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3月30日,丙通过乙偿还给...

 

近日,常德市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与丙系战友关系,甲经乙介绍认识丙。2013年4月30日丙向甲借款2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丙,丙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一年内偿清。乙为该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丙仅偿利息1.2万元。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丙于2016年4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甲人民币27.2万元”,2018年12月乙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3月30日,丙通过乙偿还给甲3万元,后丙未再偿还剩余本息,甲多次催讨无果,于2019年1月诉至鼎城法院,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要求丙偿还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及丙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支持,扣除已偿付的3万元后,丙还应偿还甲借款24.2万元;乙在丙出具给甲的借条上签名,并未注明签名的法律意义,甲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鼎城法院仅支持了甲要求丙偿还欠款的诉请。(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黄雅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