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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因土地纠纷雇人砍树 六旬老人赔钱又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03 16:04:37
摘要: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在外务工,无力种植其承包的土地,且又要缴纳土地承包费,遂转让给同组村民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土地转让给案件被害人王某兵,2006年1月24日陈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土地转让协议。2008年,王某兵与安丰乡黄家台村签订该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在外务工,无力种植其承包的土地,且又要缴纳土地承包费,遂转让给同组村民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土地转让给案件被害人王某兵,2006年1月24日陈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土地转让协议。2008年,王某兵与安丰乡黄家台村签订该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宋某某夫妇反悔,想要回该转让土地,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宋某某因要回土地未果,遂二次雇佣他人砍伐王某兵种植在该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经鉴定,被砍伐树木价值22 024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兵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杨彬 刘洁)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