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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分手后因“见面礼”对簿公堂 法官以情理释法化纠纷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8-10 18:29:46
摘要: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习俗,男方父母会给女方一笔“见面礼”钱。可是如果最后俩人因各种原因没有走入婚姻的殿堂,那这笔钱是否该返还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据了解,该案的原被告俩人系自由恋爱,确定关系后,男方父母给了女方28000元的“见面礼”,后来俩人因性格、异地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分手。男方认为既然俩人没有结婚,那么以结婚为前提给的“见面礼”就应该返还,但女...

 

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习俗,男方父母会给女方一笔“见面礼”钱。可是如果最后俩人因各种原因没有走入婚姻的殿堂,那这笔钱是否该返还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该案的原被告俩人系自由恋爱,确定关系后,男方父母给了女方28000元的“见面礼”,后来俩人因性格、异地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分手。男方认为既然俩人没有结婚,那么以结婚为前提给的“见面礼”就应该返还,但女方不同意。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与男女双方进行了面对面交谈。考虑到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法官劝道:你们虽无法携手走完一生,但至少走过人生的一程。这笔“见面礼”是父母希望你们能步入婚姻而按照农村习俗支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未登记结婚,要回彩礼于法有据,但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虽无法结为夫妻,但也不可因为金钱而成为仇人。

经过法官的开导,最终女方同意返还彩礼,而男方也反思了自己恋爱过程中的行为,主动提出放弃部分彩礼。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融媒体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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