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还是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饮酒后欲乘坐他人小轿车从临澧县水利局前往酒店休息。恰遇车主吴某驾驶小轿车驶入水利局院内公共停车区并按喇叭示意挪车,邓某发现是其事先停放在此的小型普通客车挡住了去路,遂前往挪车,但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与吴某的车发生碰撞,吴某遂报警处理。现场处理事故时,民警发现邓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将邓某送往临澧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后经检验,邓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0.2mg/100ml。经临澧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邓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