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共计4150.08元; 被告人左某中、左某军均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共计4265.12元,同时判令没收三被告人作案工具,责令在常德晚报上公开道歉。11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邀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李某成在明知禁渔期情况下携带电鱼工具在武陵区丹洲乡四桥沅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常德市渔政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李某成非法捕捞渔获物57.64公斤。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左某中、左某军明知在沅江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合伙在武陵区丹洲乡草鞋洲附近禁捕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非法捕鱼。至当天14时许,二人被常德市渔政部门查获。经现场称量,非法捕捞的草鱼、鳊鱼、鲤鱼、鲫鱼、赤眼鳟、刁子鱼等沅江水产品共计56.12 公斤。此外,二被告人还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13日、14日白天,在同一地点,使用同样方法非法捕鱼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左某中、左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融媒体记者: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