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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纠纷,武陵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1-07 16:49:36
摘要:2021年1月4日上午,武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武陵区法院适用《民法典 》 判决的第一案。基本案情彭某和匡某系朋友关系,匡某因生意需要于2018年2月向彭某借款5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月息3分,彭某按约定向匡某支付了5万元款项,匡某在支付9个月利息后玩起了失踪。彭某于2020年9月17日向武陵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匡某支付本金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武陵区法院立案后,在邮寄和短信都未...

 

2021年1月4日上午,武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武陵区法院适用《民法典 》 判决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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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和匡某系朋友关系,匡某因生意需要于2018年2月向彭某借款5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月息3分,彭某按约定向匡某支付了5万元款项,匡某在支付9个月利息后玩起了失踪。彭某于2020年9月17日向武陵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匡某支付本金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武陵区法院立案后,在邮寄和短信都未送达成功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

依据公告送达的时间,武陵区法院德山法庭于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适用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为配合民法典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从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支持了年利率百分之24,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支持了年利率百分之15.4。

法官说法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更明确了民间借贷的逾期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本案中,承办法官对借贷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从未支付利率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支持。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根据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划分不同区间,从而对民间借贷利率范围进行有效保护。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