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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男子禁渔期用电瓶捕鱼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23 15:25:14
摘要: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进行赔偿。2020年11月18日,鲁某明知澧水水域系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仍在该水域一回水湾处,用自制的电瓶配置工具实施电力捕捞作业。非法捕捞乌鳢(俗称黑鱼、财鱼)约10千克。次日,鲁某将非法捕捞所得在菜市场售卖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1套。另查明,2019年12月28日,安乡县人民政府...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进行赔偿。

2020年11月18日,鲁某明知澧水水域系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仍在该水域一回水湾处,用自制的电瓶配置工具实施电力捕捞作业。非法捕捞乌鳢(俗称黑鱼、财鱼)约10千克。次日,鲁某将非法捕捞所得在菜市场售卖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1套。

另查明,2019年12月28日,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乡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表明: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安乡县内澧水洪道、虎渡河等八条河流全面禁捕。2020年12月27日,安乡县渔政管理站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该案发生时间为禁渔期,案发水域为禁渔区,捕捞方法为禁用的电力捕捞法,对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捕捞乌鳢直接经济损失为49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2352元。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鲁某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判处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电鱼工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90元,购置价值2352元的鱼苗放流,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记者:邱琪 通讯员:陈蕾)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