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钟某在鼎城区从事马路清扫工作,2018年4月1日与被告某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生效之日为2018年4月1日,终止之日为2019年3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1月,被告工作人员却通知钟某不用再来上班。钟某被无故辞退且无任何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某将某环境服务公司诉至鼎城法院,请求鼎城法院依法判决。
开庭时间已到,原告钟某却未到庭,依据法律规定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承办法官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给原告钟某打电话询问情况,钟某称自己因住院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了解到钟某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经过实际考察,确认原告钟某身患重病,尚未出院,的确难以到达庭审现场参加庭审,遂决定延期审理。几天后,原告病情好转,已无大碍。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在医院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补偿钟某10000元,案件得到解决 ,纠纷得以化解,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好评。
承办法官体恤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依法办案,温情调解,为纠纷的进一步解决创造了条件,既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体现,也是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用实际行动践行为群众解实难,办实事的承诺。(记者:邱琪 通讯员: 蔡鹏飞 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