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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小学生校内被同学踢伤下体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判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1-16 08:44:29
摘要: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道,应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常德一小学生亮亮,被同学将其下体踢伤,构成七级伤残。那么,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负责呢?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0年5月20日,亮亮午饭后在学校小卖部与本校同学媛媛在买东西时发生追赶,一旁的婷婷认为亮亮在欺负本班女同学,朝亮亮裆部踢了一脚,当时亮亮在地上跪了一会,因无其他异...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道,应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常德一小学生亮亮,被同学将其下体踢伤,构成七级伤残。那么,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负责呢?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亮亮午饭后在学校小卖部与本校同学媛媛在买东西时发生追赶,一旁的婷婷认为亮亮在欺负本班女同学,朝亮亮裆部踢了一脚,当时亮亮在地上跪了一会,因无其他异常,遂回教室继续上课。5月23日,亮亮放学回家时发现左侧睾丸红肿,次日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做了睾丸切除手术。经鉴定,亮亮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1人护理时间60日,营养期60日。后各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亮亮将婷婷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婷婷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直接侵权人为婷婷,当其看到本班同学亮亮与媛媛相互追赶时,不是及时向学校和老师报告,而是踢亮亮一脚,婷婷应对亮亮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婷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婷婷侵权行为造成亮亮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侵害事件发生在学校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次侵害行为发生在学生饭后管理时间,学校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学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学生在午餐后进行管理,存在午间管理不规范,且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追赶并发生的侵害事件,学校不能及时了解情况,事发后亦未及时发现亮亮的身体异常,对该侵害事件发生存在教育、管理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代学校进行赔偿。

亮亮需要承担责任吗?

亮亮在受伤后,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婷婷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赔偿款14万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赔偿款14万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鉴定费912元;驳回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教育引导孩子注意安全,不要追赶打闹。如孩子作出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作为监护人也要对该行为负责。孩子身体有异样,家长应及时送医就诊,若情况严重,应及时做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方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