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津市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代某猛等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至2千元不等。
2020 年10 月,被告人代某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邀集被告人王某宁、王某与王某浩共同出资在常德某安置小区一租房内设立跑分工作室,先将持有的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账号录入跑分平台,平台将违法资金转入录入的银行卡账号后,四人根据平台指令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再转入下级账户,以此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并以转移资金流水额的千分之六获取佣金。
2020 年10 月至2021 年5 月期间,该工作室共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37 139 274.47 元,非法获利约22.28万元,涉案银行卡28 张,除被告人代某猛、王某宁、王某、王某浩本人名下银行卡13 张外,还收取他人银行卡15 张参与跑分。被告人代某强、彭某、文某、黄某键、胡某强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代某猛、王某宁、王某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名下银行卡分别流入大额违法资金。被告人胡某强名下银行卡被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直接收取被害人蔡某兰被诈骗资金15 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猛、王某宁、王某、王某浩、代某强、彭某、文某、黄某键、胡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郝锦龙 通讯员:黄芳 郭亚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