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鼎城法院:财勿外露!谨防飞车抢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31 08:48:37
摘要: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犯抢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元,并对赃款依法予以没收。2015年9月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通过手机网络相互加为好友。2015年年底,被告人唐某某邀集被告人黄某某共同飞车抢夺,被告人黄某某同意。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准备一台提速快的黑色女式摩托车。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被告人...

20160217103047959.jpg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犯抢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元,并对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9月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通过手机网络相互加为好友。2015年年底,被告人唐某某邀集被告人黄某某共同飞车抢夺,被告人黄某某同意。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准备一台提速快的黑色女式摩托车。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被告人唐某某动手抢夺,先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某路段、常德市武陵区甘露寺附近等地飞车抢夺二起,将被害人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并到某金行将抢得的黄金项链进行销赃,经价格认定,抢夺黄金项链价值共计20 06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追回赃款6 900元,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追回赃款6 600元。公安机关从某金行将黄金项链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20 064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且驾驶机动车抢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夺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部分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夏季衣着较少,尽量不让财物外露,谨防飞车抢夺,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佩佩)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