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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为爱发“令” 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6-23 17:31:51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钟某存在对其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责任的失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陬溪法庭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钟某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该庭发出的第三份《家庭教育令》。法院在审查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钟某存在对其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责任的失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陬溪法庭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钟某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该庭发出的第三份《家庭教育令》。


法院在审查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案件中了解到,俩人婚后生育二女,由于钟某家庭重男轻女观念严重,对于两位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约定一人抚养一个。钟某长期在外务工,便将大女儿安排在其务工地读书,杨某则在老家务农并抚养小女儿,偶尔打点零工。由于杨某的收入甚微,无力支付家庭开支及小女儿全部抚养费,杨某便向钟某请求帮助,但钟某拒绝承担小女儿的抚养费,且对小女儿的心理及情感需求很少关心,致使小女儿与父亲的隔阂加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伤害。

由于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钟某认为二人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艾艳萍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出发,并未判决二人离婚。但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还应针对钟某作为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进行救济,于是针对钟某对钟小某关心不足、疏于监护等问题,决定对钟某发出《家庭教育令》一份,督促钟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每月按时支付钟小某部分抚养费以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并关注钟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钟小某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有条件的情况下逢年过节要回家探望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随后,为了该份《家庭教育令》的有效落实,承办法官亲自来到钟某户籍所在的镇政府,邀请到村委会、妇联、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为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基层干部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履责,切实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落实到位。由于钟某在外地,承办法官用邮寄的方式将《家庭教育令》送达给钟某,并在电话中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钟某表示对自身未尽到父亲的职责而深感愧疚,今后会加强与子女的沟通、陪伴,努力为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今年来,陬溪法庭在审理家事类案件中,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时,承办法官都会寓教于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便会发出《家庭教育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救济,实现对未成人案件在法律、社会、家庭、心理、情感等各层面全方位统筹,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通讯员:陈虹)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