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夜宵店内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逞一时英勇,但后果很严重。近日,常德汉寿一男子涉嫌寻衅滋事获刑4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与云某、宋某某等人在汉寿县某KTV唱歌时,因琐事与云某、宋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被人劝止后,甘某某离开包厢拿来一把马叶子刀,将被害人宋某某砍成轻伤二级。
2021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汉寿县某宵夜店吃宵夜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甘某某先打王某某耳光,随后与同案人肖某某、刘某、何某某、袁某一起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将被害人刘某殴打致轻微伤。
法院判决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首先动手打人,不听劝阻,积极殴打他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寻衅滋事罪两起,酌情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中造成轻伤、轻微伤多起,酌情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对甘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甘某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KTV、夜宵店是很多人常去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让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对此类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依法严惩,既是抚平社会伤口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践行“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法官提醒大家不能逾越行为底线,要拒绝逞强斗狠、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汉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