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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脚手架跌落构残 发包方和雇主均须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8-17 09:12:17
摘要:2016年12月7日,杨某受陈某雇请为某鞭炮公司修建A级成品仓库时,因脚手架断裂,从约4米高处跌落受伤,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该公司将修建仓库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施工,故杨某将该鞭炮公司与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某鞭炮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2955元,陈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8259元,两人对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某鞭炮公司辩称,其修建仓库属实,但其已经将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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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杨某受陈某雇请为某鞭炮公司修建A级成品仓库时,因脚手架断裂,从约4米高处跌落受伤,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该公司将修建仓库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施工,故杨某将该鞭炮公司与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某鞭炮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2955元,陈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8259元,两人对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某鞭炮公司辩称,其修建仓库属实,但其已经将该工程发包给了陈某并签订了《A级成品库承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出现任何事故均由陈某负责,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建筑法规定,除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之外的建筑活动,均应遵守建筑法。案涉公司A级成品库既非临时性建筑,又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造应遵守建筑法的规定。陈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建筑工程资质,某鞭炮公司与其签订的承建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某鞭炮公司在知道陈某系自然人,应当不具备承揽建筑工程资质,也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其A级成品库工程交由陈某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确定某鞭炮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30%。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某鞭炮公司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刘薇斯)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