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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进宫“仍不悔改 又因盗窃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8-17 12:37:32
摘要: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先后于1989年3月、1992年12月、2008年8月、2012年10月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年、五年、二年,2014年2月减刑释放。蒋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二起,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来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保险巷居民刘某某住宅,趁撬门入室,在刘某某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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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先后于1989年3月、1992年12月、2008年8月、2012年10月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年、五年、二年,2014年2月减刑释放。蒋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二起,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来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保险巷居民刘某某住宅,趁撬门入室,在刘某某一楼卧室内盗得硬盒极品芙蓉王香烟3条、软盒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黄盒芙蓉王香烟6条。后经鉴定,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60元。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又因无钱花销意欲盗窃,后蒋某某逛至临澧县安福镇九龙路凤鸣花园小区,见该小区三单元居民江某1的住宅未安装防盗网,蒋某某随即翻窗进入江某1的客厅,被江某1发现。江某1电话告知其弟江某2,江某2随即赶到将蒋某某抓获,后送交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民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第二起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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