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法院新洲法庭审结一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后,原告到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也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积极给付租金。
原告朱某系江苏一干货船船主。2021年4月受朋友王某邀请来津市从事采砂业务,但王某又将朱某的船只出租给来自广东的李某,李某在船只上安装了部分采砂设备后,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一直未再使用朱某的船只。朱某在未收到租金后欲驾船离开津市,又因租金数量和采砂设备处理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将王某、李某诉至新洲法庭,要求给付租金和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需要勘察的大船
勘查设备
双方进行确认
案件立案后,为了查明李某安装的设备,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上船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及时固定好证据。之后,在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望后,新洲法庭及时作出了判决。
宣判前承办法官就判决理由、适用的法律做了细致解释,并对双方的疑惑进行耐心的解答。最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在创建枫桥式法庭中,新洲法庭坚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对裁判案件注重释法析理,积极回应当事人关切,做到既解当事人法结,又解心结,帮助当事人全面理解法院判决,真正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人和。(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江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