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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法院执行局:三赴广东执结一起民生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9-07 10:57:01
摘要:近日,临澧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与当地佘市桥镇文家村领导一起专程前往该村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款16万元及司法救助金5万元送到郭某手上,郭某紧握着执行干警的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至此,这起涉民生的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2016年临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金某、余某某、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郭某在为上述四人施工时跌落受伤致双下肢瘫痪,案件应执行标的为38万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

近日,临澧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与当地佘市桥镇文家村领导一起专程前往该村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款16万元及司法救助金5万元送到郭某手上,郭某紧握着执行干警的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至此,这起涉民生的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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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临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金某、余某某、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郭某在为上述四人施工时跌落受伤致双下肢瘫痪,案件应执行标的为38万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金某、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周某已年满70周岁。四被执行人系一家人,周某、余某某在佘市桥镇文家村生活,金某、余某在外打工,去向不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应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均通过登报公告送达,案件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考虑到郭某的现状,临澧法院执行局对此案一直没有放弃,并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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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中的案件被执行人余某于2015年1月在广东东莞购买了一台现代越野车,使得该案件出现转机,执行局立即作出查封余某车辆的执行裁定,并派执行人员南下到广东东莞公安局车管所办理查封手续,东莞公安局车管所向法院提供的查询结果却显示,该车辆已于2016年4月由余某变卖给他人,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从广东返回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双方系同村同组村民,案件有执行和解的可能。执行人员会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到申请执行人郭某家中,向郭某做工作,郭某同意执行和解,只要20余万元就同意结案。执行人员分析案件的4名被执行人,唯有余某有部分执行能力,于是执行局2名工作人员第二次赶赴广东东莞,在当地公安部门、社保部门协助,找到了余某工作的公司,了解到余某系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资收入尚可。执行人员找到余某,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将申请执行人郭某愿意执行和解的意见转达给他,余某同意考虑,法院要求余某在月底前履行。案件执行现出一丝曙光。

此后经执行干警与余某反复电话沟通,余某最终未能履行。执行局决定对余某拒不履行的行为予以拘留15天的处罚。执行局1名干警与3名法警第三次奔赴广东东莞,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将余某依法拘留,余某在法院送其前往拘留所的前一刻,终于幡然醒悟,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于是依法提前解除了对余某的拘留。

临澧法院执行局考虑到郭某已双腿瘫痪,行动不便,执行干警与当地镇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第四次来到郭某家中,将执行款16万元送到郭某手上,并为其申报了司法救助5万元,同时考虑郭某已经严重残疾,且 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弱势群体等案件特殊情况,该院为本案被执行人减免了诉讼执行费用9993元。

据了解,去年以来,临澧法院执行局针对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地处农村,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佳的状况,该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结合司法救助,运用多种措施扎实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对此类案件做执行和解工作时,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一点,动员申请执行人放弃一点,司法救助一点的方式,力促此类案件以执毕方式结案。同时对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减免相关执行费用,并在执行和解中邀请基层组织参与执行和解。去年以来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该院共执行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5件,执行标的1350余万元。极大地减少了涉执信访,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鄢澧舫 孙俊 李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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