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鼎城区某乡镇发生一起机动车正面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达成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但因龙某某所驾车辆所有人田某某拒绝至保险公司签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无法按程序理赔给邓某某。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了卷宗,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案件争议不大,便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田某某拒绝签字的原因是其已向案外人李某支付了邓某某车辆的修理费,故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当赔偿给自己。为此,法官就本案中田某某的疑问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析理,田某某在法官的耐心解说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由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赔付给邓某某。
调解制度充分考虑了涉案当事人的意愿,平衡各方利益。本案中法官通过释法析理,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疑问,并就其支付给案外人的车辆修理费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满足了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周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