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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获法院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9-20 16:04:33
摘要: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对涉案查封的房屋、门面提出异议,该院在查清事实后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门面,平等保护了当事人权益。2013年10月9日,刘某军与X公司就购买房屋、门面分别签订《某产业园配套生活服务区住房门面租、购协议书》,购买X公司开发的该项目D栋708号房屋及D栋17号门面,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门面款。在Y公司申请执行X公司一案的执行过程中,Y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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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对涉案查封的房屋、门面提出异议,该院在查清事实后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门面,平等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2013年10月9日,刘某军与X公司就购买房屋、门面分别签订《某产业园配套生活服务区住房门面租、购协议书》,购买X公司开发的该项目D栋708号房屋及D栋17号门面,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门面款。在Y公司申请执行X公司一案的执行过程中,Y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房屋、门面。刘某军于2016年8月4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6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刘某军的执行异议。刘某军认为,其已与X公司签订了房屋、门面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门面)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门面,且房屋、门面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军并无过错,按法律规定,应终止对该房屋、门面的执行,故诉至法院。

太子庙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军对于本案诉争房屋、门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在被执行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同时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至少已支付50%的合同总价款、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非买受人的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刘某军与X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门面之前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已成立、生效。案外人刘某军已交付全部合同对价,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其购买涉案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其本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因X公司一直未进行初始登记,致刘某军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刘某军对房产被查封无过错,故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门面。(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赵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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