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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莫名多了三千元?常德鼎城法院法官:不当得利需返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1-12 15:38:38
摘要:天上真有掉馅饼的好事?某天,杨乙突然发现银行账户里多了3000元,秉持着不用白不用的心理,杨乙坦然地接受了“命运的馈赠”,可事情真的有他想象的这么简单吗?原告杨甲系常德市鼎城区A社区居民,被告杨乙系常德市鼎城区B村村民,二人姓名相同。2023年初,原告杨甲参加了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活动,杨甲所在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在电脑系统中录入育秧主体身份信息时,误将被告杨乙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录入其中,以至于涉案集中...

天上真有掉馅饼的好事?某天,杨乙突然发现银行账户里多了3000元,秉持着不用白不用的心理,杨乙坦然地接受了“命运的馈赠”,可事情真的有他想象的这么简单吗?

原告杨甲系常德市鼎城区A社区居民,被告杨乙系常德市鼎城区B村村民,二人姓名相同。2023年初,原告杨甲参加了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活动,杨甲所在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在电脑系统中录入育秧主体身份信息时,误将被告杨乙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录入其中,以至于涉案集中育秧补贴款3000元发放给了被告杨乙。服务站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后,与杨乙所在村委会联系,要求被告杨乙返还3000元补贴款,杨乙拒不返还,故原告杨甲诉至鼎城法院。

鼎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获利无合法根据,本案中,被告杨乙并未参加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活动,其占有本应发放给原告杨甲的集中育秧补贴款3000元于法无据,杨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杨甲要求返还3000元集中育秧补贴款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甲返还集中育秧补贴款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3000元集中育秧款退还。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成既定事实,受益人仍然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法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甚至还要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晨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