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容易退伙难,合伙矛盾惹人烦。个人合伙经营具有灵活性、简便性的特征,成为不少创业者首选的经营方式。但度过了合伙经营的热恋期之后,伴随着经营中的各项琐事发生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最终合伙人不欢而散。散伙后却因为之前合伙时的经营业务产生了债务,“新仇旧怨”交织,合伙人为此争执不休、面红耳赤。近日,桃源县人民法庭便受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
2021年郭某、熊某、孙某三人合伙经营店铺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三人产生矛盾,2022年6月年对账面资产进行结算,7月郭某、熊某将产品和设备设施搬离经营的门店。10月因顾客向有关机关举报店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情况下对顾客开展瘦脸美容服务,收取费用1800元,给予孙某没收非法所得18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现孙某要求郭某、熊某二人对此罚款进行分担,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于2022年6月达成了散伙合意合伙关系终止。而后有关机关因合伙期间违规经营对其进行处罚,孙某缴纳罚款51800元后有权向郭、熊某进行追偿。合伙散伙后分割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可以在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并非必须等待所有的合伙债务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判决熊某、郭某各自依照相应份额承担17266元,后郭某、熊某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伍梦霞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