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因无生育能力,在被告李某10岁时,通过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办理收养手续,将其收为养子。现李某已成家立业,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而原告吴某某却已年近70岁、体弱多病,特别是丈夫于二年前病故,自己仅靠政府的抚恤金生活,因此生活难以为继。故多次找其养子讨要赡养费,而养子李某以原告不是自己的生母和要解除收养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效,原告吴某某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按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庭审查明上述事实属实。法庭认为:被告李从小为吴某某收养长大,且办理了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吴某某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养子应尽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吴某某赡养费400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