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向情人陆续花费转账近百万,妻子发现后,将其情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账钱款,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2011年9月9日,小朱和小蔡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2023年,小蔡在外打工过程中认识小秦,小秦和已婚的小蔡发展为不正当的交往关系,后小蔡给小秦购买奢侈品包、银行转账、代为付款,共计花费997590元。小秦甚至打电话、发短信“挑衅”小朱,面对小秦的骚扰行为,小朱忍无可忍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秦返还不当得利997590元。
诉讼过程中,小秦辩称,其与小蔡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其收取小蔡的钱款属于生意往来,小朱对其是无端污蔑。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审理,捋清了矛盾的争议焦点,即小蔡向小秦转款等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关系。
通过审查证据,法官发现其转账均是没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和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方面,小秦通过收取小蔡的转款而取得利益,且该获益无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小朱作为该项转款的财产共同共有人,因小秦的获益而受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小秦作为得利人,其明知与小蔡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取小蔡的转款,并造成共同共有人小朱的损失,故小朱请求小秦返还不当得利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依法可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还向小秦解释,其行为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也是违反道义的行为。小秦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对,表示小蔡为其购买的奢侈品可以原物返还,分期支付其余钱款。
法官说法: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都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第三人构成了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雅馨
编辑:刘眉欣